問答題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1月,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簽署了解除協(xié)議。協(xié)議只有簡單幾句話:“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所有費用,雙方關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雙方再無其它任何爭議?!焙竺媸枪旧w章與周某簽字,以及簽訂日期。離職后,周某的一個朋友告訴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給雙倍工資的,以周某原來的工資水平計算,雙倍工資至少超過4萬元。周某一聽,便去找原公司索賠。原公司則認為雙方的爭議已經解決了,不同意給錢。周某便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開庭時,公司承認周某在公司上過班,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拿出了那份協(xié)議,認為已經給周某做出了賠償,雙方的所有爭議都已經解決,包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因此公司沒有理由再對周某進行賠償。周某則認為自己在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根本不知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這是公司在欺詐自己。另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超過4萬元,而公司解除時只給五千元,其中還包括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于公司完全沒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因此這個協(xié)議是顯失公平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周某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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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答題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學生,199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管理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甲與A公司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分歧。甲認為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中途離開單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1。工作不滿6年,每少一年交納2000元;2。進京戶口費5000元。其于1999年參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辭職,按此規(guī)定計算應向A公司交納違約金9000元。 但A公司卻按2002年出臺的《員工內部退養(yǎng)、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按甲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總和計算,共計35558元。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2002年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效,而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外該管理辦法未經其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再者,違約金應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非工資加獎金的總額,這是明顯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支付違約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還本人檔案、辦理辭退手續(xù)。 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經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其中規(guī)定了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不滿12個月的按月支付。管理辦法已下發(fā)各科室,并要求認真學習。甲與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應是工資加獎金,甲的納稅額也是這樣計算的。工資總額應當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