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1月,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簽署了解除協(xié)議。協(xié)議只有簡單幾句話:“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所有費用,雙方關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雙方再無其它任何爭議?!焙竺媸枪旧w章與周某簽字,以及簽訂日期。離職后,周某的一個朋友告訴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給雙倍工資的,以周某原來的工資水平計算,雙倍工資至少超過4萬元。周某一聽,便去找原公司索賠。原公司則認為雙方的爭議已經解決了,不同意給錢。周某便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開庭時,公司承認周某在公司上過班,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拿出了那份協(xié)議,認為已經給周某做出了賠償,雙方的所有爭議都已經解決,包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因此公司沒有理由再對周某進行賠償。周某則認為自己在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根本不知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這是公司在欺詐自己。另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超過4萬元,而公司解除時只給五千元,其中還包括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于公司完全沒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因此這個協(xié)議是顯失公平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周某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