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某自2004年8月來到大祥文化服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5年、2007年雙方先后辦理了二次續(xù)訂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手續(xù),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為辦公室主任,工資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進行年終考核,王某未能通過考核,被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崗。沒過多久,王某在公司進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為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考慮到王某是老員工,且在工作期間未出現(xiàn)違紀行為,便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009年6月底,該文化服務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發(fā)出了終止勞動合同告知書,通知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滿終止不再續(xù)訂,并要求王某按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領取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某隨即以連續(xù)二次續(xù)訂為由提出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絕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了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王某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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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問答題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學生,199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管理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甲與A公司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分歧。甲認為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中途離開單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1。工作不滿6年,每少一年交納2000元;2。進京戶口費5000元。其于1999年參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辭職,按此規(guī)定計算應向A公司交納違約金9000元。 但A公司卻按2002年出臺的《員工內部退養(yǎng)、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按甲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總和計算,共計35558元。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2002年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效,而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外該管理辦法未經其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再者,違約金應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非工資加獎金的總額,這是明顯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支付違約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還本人檔案、辦理辭退手續(xù)。 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經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其中規(guī)定了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不滿12個月的按月支付。管理辦法已下發(fā)各科室,并要求認真學習。甲與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應是工資加獎金,甲的納稅額也是這樣計算的。工資總額應當如何計算?
10.問答題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學生,199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管理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甲與A公司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分歧。甲認為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中途離開單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1。工作不滿6年,每少一年交納2000元;2。進京戶口費5000元。其于1999年參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辭職,按此規(guī)定計算應向A公司交納違約金9000元。 但A公司卻按2002年出臺的《員工內部退養(yǎng)、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按甲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總和計算,共計35558元。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2002年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效,而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外該管理辦法未經其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再者,違約金應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非工資加獎金的總額,這是明顯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支付違約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還本人檔案、辦理辭退手續(xù)。 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經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其中規(guī)定了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不滿12個月的按月支付。管理辦法已下發(fā)各科室,并要求認真學習。甲與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應是工資加獎金,甲的納稅額也是這樣計算的。在該案中,違約金的計算應當以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還是以勞動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