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9年1月,趙某加盟某投資公司從事項目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公司業(yè)務繁忙,經(jīng)常出現(xiàn)超時工作。有一次,趙某忍不住在公司上網(wǎng)與朋友評論此事,被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發(fā)現(xiàn)。2009年11月,公司突然通知趙某不用上班了,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趙某在上班時間上網(wǎng)聊天,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但趙某從未見過公司有此類規(guī)定,極為不滿之下,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趙某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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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問答題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學生,199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管理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甲與A公司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分歧。甲認為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中途離開單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1。工作不滿6年,每少一年交納2000元;2。進京戶口費5000元。其于1999年參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辭職,按此規(guī)定計算應向A公司交納違約金9000元。 但A公司卻按2002年出臺的《員工內(nèi)部退養(yǎng)、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按甲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總和計算,共計35558元。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2002年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效,而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外該管理辦法未經(jīng)其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再者,違約金應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非工資加獎金的總額,這是明顯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支付違約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還本人檔案、辦理辭退手續(xù)。 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經(jīng)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其中規(guī)定了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不滿12個月的按月支付。管理辦法已下發(fā)各科室,并要求認真學習。甲與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應是工資加獎金,甲的納稅額也是這樣計算的。工資總額應當如何計算?
7.問答題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學生,199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管理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甲與A公司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分歧。甲認為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中途離開單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1。工作不滿6年,每少一年交納2000元;2。進京戶口費5000元。其于1999年參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辭職,按此規(guī)定計算應向A公司交納違約金9000元。 但A公司卻按2002年出臺的《員工內(nèi)部退養(yǎng)、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按甲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總和計算,共計35558元。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2002年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效,而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外該管理辦法未經(jīng)其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再者,違約金應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非工資加獎金的總額,這是明顯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支付違約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還本人檔案、辦理辭退手續(xù)。 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經(jīng)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其中規(guī)定了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不滿12個月的按月支付。管理辦法已下發(fā)各科室,并要求認真學習。甲與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應是工資加獎金,甲的納稅額也是這樣計算的。在該案中,違約金的計算應當以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還是以勞動合同為準?
8.問答題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學生,1999年大學畢業(yè)后到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以A公司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的管理規(guī)定》作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甲與A公司因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分歧。甲認為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中途離開單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1。工作不滿6年,每少一年交納2000元;2。進京戶口費5000元。其于1999年參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辭職,按此規(guī)定計算應向A公司交納違約金9000元。 但A公司卻按2002年出臺的《員工內(nèi)部退養(yǎng)、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甲支付違約金,并按甲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加獎金總和計算,共計35558元。甲認為管理辦法只對2002年以后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有效,而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沒有溯及力;另外該管理辦法未經(jīng)其本人簽字,對其沒有約束力。再者,違約金應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非工資加獎金的總額,這是明顯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支付違約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還本人檔案、辦理辭退手續(xù)。 A公司則認為管理辦法是經(jīng)職代會討論并通過的,其中規(guī)定了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不滿12個月的按月支付。管理辦法已下發(fā)各科室,并要求認真學習。甲與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應是工資加獎金,甲的納稅額也是這樣計算的。甲能否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