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劉某原在某研究所從事微波通信機的研究。 1987年3月劉某辭職。同年11月受聘于某公司,兩個月后被公司在劉某的指導下開發(fā)出64路微波通信機,依我國專利法,該項專利成果的專利申請權(quán)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