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某與乙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雙方一塊去外省拉鮮魚50000斤,在12月24日前運回該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賠償損失。運費6000元,由甲某在訂立合同當(dāng)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運費待鮮魚運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運費,乙公司可以及時變賣相當(dāng)于4000元價值的鮮魚,其余鮮魚則交給甲某。合同訂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運費,隨后雙方一起去外省拉魚。12月23日夜,乙公司將50000斤鮮魚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鮮魚時,表示暫無現(xiàn)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價值相當(dāng)于4000元的鮮魚。但乙公司卻只交付給甲某45000斤鮮魚,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運費。
因氣溫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約定及時變賣,致使留置的5000斤鮮魚有40%腐爛。27日,甲某付清所欠運費,將留置部分鮮魚3000斤運走,并要求乙公司賠償剩余2000斤鮮魚的損失,乙公司拒絕,甲某遂起訴。

乙公司未盡妥善保管義務(wù)致使部分鮮魚腐爛,應(yīng)承擔(dān)何種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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