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某因購進一批原材料,急需2萬元現(xiàn)金,遂向其鄰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寫完的一部小說文稿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出質。2002年3月25日,甲某與乙某、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權利質押合同,當日便就該質押合同向著作權管理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合同簽訂后不久,某出版社認為若將丙某的小說出版一定有利可圖,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該小說。丙某剛開始不同意,最后經不住勸說同意并許可該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時債權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將小說出版后才發(fā)覺。乙某與出版社、丙某經多次協(xié)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就丙某的許可費提前清償其債權。本案的著作權質押合同是否有效?若其有效,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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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1997年9月1日,甲銀行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團簽訂《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質人丙集團以其持有的1500萬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質,作為以上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1997年12月24日,甲銀行與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協(xié)議》,并為乙股份有限公司開出銀行承兌匯票9張,每張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計人民幣4500萬元。當日,三方分別簽訂了《保證協(xié)議》和《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丙集團對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以其擁有的800萬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為該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質押期限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銀行承兌協(xié)議》和《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中均約定,如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甲銀行對不足部分的票款轉作乙股份公司申請逾期貸款。
以上兩份《質押擔保借款合同》均經公證處公證,并在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部分別辦理了質押登記。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僅償付3000萬元貸款的利息300萬元,4500萬元承兌匯票的利息100萬元。

股票質押中質權人對出質人的行為有何限制權?
3.問答題

1997年9月1日,甲銀行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團簽訂《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質人丙集團以其持有的1500萬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質,作為以上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1997年12月24日,甲銀行與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協(xié)議》,并為乙股份有限公司開出銀行承兌匯票9張,每張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計人民幣4500萬元。當日,三方分別簽訂了《保證協(xié)議》和《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丙集團對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以其擁有的800萬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為該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質押期限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銀行承兌協(xié)議》和《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中均約定,如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甲銀行對不足部分的票款轉作乙股份公司申請逾期貸款。
以上兩份《質押擔保借款合同》均經公證處公證,并在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部分別辦理了質押登記。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僅償付3000萬元貸款的利息300萬元,4500萬元承兌匯票的利息100萬元。

本案中的股票質押合同是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