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試述投資保護協定的法律含義與主要內容。(南京大學1996年研)
答案:
正確答案:
(1)投資保護協定的法律含義雙邊投資協定,是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之間簽訂的,旨在鼓勵、保護及促進兩國間私人直接投資活動的雙邊協定與條約之總稱。在國際投資法律體系中,雙邊投資協定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在保護與促進私人直接投資活動方面,它是迄今為止最為行之有效的國際法制。(2)雙邊投資協定的主要內容當代各國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包含投資定義、批準、待遇、代位權、征收條件和補償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條款,其內容往往是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協的結果。通過對中法投資保護協定及美國提交對方締約國供談判用的“雙邊投資保護條約”樣本的比較,并結合其他投資保護協定的相關條款,此類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投資。美式協定將“投資”定義為:“在締約國一方所屬所控制領土,由締約國另一方的國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間接地投入的各種形式的資本,諸如股票、債權、各種勞務合同與投資合同。”它包括:a.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包含各種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以及質權等);b.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公司資產的各種利益;c.金錢請求權,或具有經濟價值并與投資有關的行為請求權;d.各種知識產權和工業(yè)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名稱、工業(yè)設計、商業(yè)秘密與專有技術,以及商業(yè)信譽等各項權利。②外資準入及待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規(guī)定,締約一方根據其法律(或法規(guī)、政策、行政慣例及審批部門享有的法定權限),準許締約對方投資,從而顯示對東道國在外資準入方面自主權的尊重。③利潤匯出。中法協定允許投資者在“合理期間內”自由轉移利潤、資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補償等收入。美式協定則規(guī)定此類款項應可“自由地和及時地”轉移。④代位。中法協定規(guī)定締約一方可為其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已得到批準的投資提供擔保;締約另一方應承認締約一方之代位權。中國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大都有此種代位權條款。而美國由于已推行并簽訂了多項專門特設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其中已經含有代位索賠條款,因此美式的“投資保護協定”中并無代位條款。⑤征收補償。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都規(guī)定了東道國對外資征收或國有化的前提條件,即:a.為了公共目的;b.采取非歧視性方式;c.按照法律程序進行;d.給予補償。⑥爭端解決。爭端有兩種,第一種是締約國雙方在協定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上的爭端。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有關此種爭端解決方式的規(guī)定并無實質區(qū)別,二者均規(guī)定爭端首先可以通過協商等外交途徑解決,其次便是通過國際仲裁(臨時仲裁)。第二種爭端是投資爭端,即締約一方與另一方投資者之間發(fā)生的爭端。⑦其他條款。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通常還包含對因戰(zhàn)亂而遭受損失的外國投資者進行賠償的戰(zhàn)亂損失賠償條款,以及締約一方應遵守其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所作特定承諾的“保護傘條款”。由上述比較中可以看出,中法協定與美式協定無論在投資審批、投資待遇、利潤轉移、征收和補償以及投資爭端解決方面,都有著實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