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1年11月18日,張甲駕駛津EA9120貨車行駛至乙市丙區(qū)機場高速公路上與丁二駕駛車牌號為京B68334的客車相撞,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辛三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張甲負全部責任,辛三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津EA9120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安福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X市。實際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該貨車在安福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福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險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號牌的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五,張甲系王五雇傭的司機。張甲、李四和王五均為H省L縣老鄉(xiāng)。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費。
發(fā)生事故的號牌為京B68334客車的權屬登記所在地是乙市D區(qū),其登記所有人是北京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駕駛員。2011年6月1日,健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安保險公司”)與路通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B68334,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健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路通公司賠償車輛受損保險金8.3萬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健安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乙市D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王五和相關利害關系人賠償8.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王五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辛三因賠償協(xié)商無果,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若健安保險公司和辛三提起的訴訟在同一法院審理,法院能否合并審理?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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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1年11月18日,張甲駕駛津EA9120貨車行駛至乙市丙區(qū)機場高速公路上與丁二駕駛車牌號為京B68334的客車相撞,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辛三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張甲負全部責任,辛三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津EA9120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安福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X市。實際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該貨車在安福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福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險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號牌的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五,張甲系王五雇傭的司機。張甲、李四和王五均為H省L縣老鄉(xiāng)。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費。
發(fā)生事故的號牌為京B68334客車的權屬登記所在地是乙市D區(qū),其登記所有人是北京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駕駛員。2011年6月1日,健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安保險公司”)與路通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B68334,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健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路通公司賠償車輛受損保險金8.3萬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健安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乙市D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王五和相關利害關系人賠償8.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王五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辛三因賠償協(xié)商無果,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健安保險公司和辛三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是什么?
2.問答題

2011年11月18日,張甲駕駛津EA9120貨車行駛至乙市丙區(qū)機場高速公路上與丁二駕駛車牌號為京B68334的客車相撞,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辛三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張甲負全部責任,辛三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津EA9120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安福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X市。實際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該貨車在安福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福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險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號牌的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五,張甲系王五雇傭的司機。張甲、李四和王五均為H省L縣老鄉(xiāng)。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費。
發(fā)生事故的號牌為京B68334客車的權屬登記所在地是乙市D區(qū),其登記所有人是北京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駕駛員。2011年6月1日,健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安保險公司”)與路通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B68334,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健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路通公司賠償車輛受損保險金8.3萬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健安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乙市D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王五和相關利害關系人賠償8.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王五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辛三因賠償協(xié)商無果,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辛三起訴的適格被告是誰?
3.問答題

2011年11月18日,張甲駕駛津EA9120貨車行駛至乙市丙區(qū)機場高速公路上與丁二駕駛車牌號為京B68334的客車相撞,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辛三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張甲負全部責任,辛三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津EA9120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安福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X市。實際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該貨車在安福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福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險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號牌的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五,張甲系王五雇傭的司機。張甲、李四和王五均為H省L縣老鄉(xiāng)。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費。
發(fā)生事故的號牌為京B68334客車的權屬登記所在地是乙市D區(qū),其登記所有人是北京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駕駛員。2011年6月1日,健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安保險公司”)與路通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B68334,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健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路通公司賠償車輛受損保險金8.3萬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健安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乙市D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王五和相關利害關系人賠償8.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王五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辛三因賠償協(xié)商無果,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針對健安保險公司的起訴,乙市D區(qū)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4.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除起訴之外,乙慧公司還可通過何種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5.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甲智公司的廠房被焚毀之后,乙慧公司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6.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2018年1月3日,甲智公司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是否有權向丙信公司抵銷1500萬元?為什么?
7.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債權確定時,甲智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最多可能為多少?為什么?
8.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本案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何時確定?為什么?
9.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2016年8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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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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