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0年 6月,甲建筑工程隊與乙生產資料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甲建筑工程隊為乙生產資料公司建筑一幢職工住宅樓,雙方約定10月20日完成并交付工程。如到期完不成工程由甲向乙支付違約金1萬元。合同生效后,甲遂投入施工。但由于其施工措施不利及其他原因,到10月20日該建筑工程沒有完成,按進度需11月初才能交付工程。乙根據(jù)合同約定要求甲支付1萬元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合同。甲同意支付違約金,但因原計劃自11月份起要另外承包一項建筑工程,故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建議乙另找建筑隊完成工程。 雙方協(xié)商不成,乙遂向法院請求強制履行。請分析法院是否支持乙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