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7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無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nèi)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之后的8個月內(nèi),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于與丙簽訂合同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chǎn)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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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2017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無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nèi)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之后的8個月內(nèi),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于與丙簽訂合同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chǎn)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0.問答題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nèi)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孫大媽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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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與A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甲公司將其一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A銀行,雙方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辦理了抵押登記……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設立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上,開始建造建筑物M……2015年7月,因甲公司無法歸還到期借款的本息……經(jīng)評估,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建筑物M價值為800萬元,其中建筑物M的價值為300萬元。(不考慮評估、拍賣的稅費)問:建筑物M是否為抵押物?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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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能否要求甲賠償花瓶的損失?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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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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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和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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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應當在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中擇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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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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