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8年;一
B.2009年;一
C.2008年;兩
D.2009年;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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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B.20%
C.40%
D.30%
A.9.5年;11.2年
B.12.4年;13.5年
C.11.2年;13.5年
A.高中階段教育;學前教育
B.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
C.小學教育;高中階段教育
D.學前教育;小學教育
A.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適應社會需要;基本標準
B.促進人的健康成長、適應社會需要;根本標準
C.促進人的全面和諧發(fā)展、適應社會需要;基本標準
D.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適應社會需要;根本標準
A.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體制
B.教育管理體制
C.體制機制改革
D.建設現(xiàn)代學校制度
A.學生全面發(fā)展
B.學生健康、快樂成長
C.師生共同成長
D.學生健康成長
A.學生;學校
B.學校;學生
C.學生;教師
D.教師;學生
A.德智體美
B.德智體美勞
C.德智體
D.德智體美心理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把()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A.育人為本
B.改革創(chuàng)新
C.提高質量
D.促進公平
A.教育改革
B.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
C.教育改革和發(fā)展
D.教育改革、發(fā)展和規(guī)劃
最新試題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位于中心廣場創(chuàng)潤實業(yè)大樓二樓的弘大競才培訓學校教學點原為株洲市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的教學點,今年5月,株洲市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更名為株洲市西雅外語培訓學校后,在市教育局備案登記的學校地址變更為"株洲市中心廣場家潤多B座六樓"。這意味著,創(chuàng)潤實業(yè)大樓的這個教學點已經退出市教育局備案登記的教學點名單之列。事實情況是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進入株洲后,沒有在教育局取得獨立的辦學資質,而是與西雅外語培訓學校進行了"聯(lián)姻"。兩個學校分道揚鑣后,競才修業(yè)培訓學校沒有獲得新的辦學資質,于是將注意力轉移到了株洲市弘大教育培訓中心身上,而競才修業(yè)獨特的辦學模式正是"弘大"所看重的,雙方一拍即合,成立了弘大競才培訓學校,并開始招生辦學。鑒于這種情況,市教育局責令該校近期整改,補辦相關手續(xù),否則予以取締。問題:請根據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市教育局的行為是否合法。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李小剛老師經常以班級的名義從個體書店以優(yōu)惠價購買各科課程學習輔導資料,然后以全價賣給同學,幾乎是人手一套。同時,他向學生家長暗示或明要禮物、禮品或禮金,特別是在各種節(jié)日的時候。此外,他還私下到本市"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處兼課。在學校講課時他會"留有一手",只講基本內容,對課程的重點也往往一帶而過,并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同學去"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民辦課外輔導機構或家教中心接受輔導或參加"補課"。當然,同學接受輔導或參加"補課"是要交高額學費的,"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處給李老師講課費和介紹費也是不菲的。問題:請運用相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李小剛老師的行為。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某中學學生李某,在課堂上隨意講話,干擾了課堂秩序。劉老師將其攆出教室,不讓他聽課。下課后,劉老師將李某叫到辦公室,罰他"下蹲起立"200次,導致李某體力不支,倒在地上,頭部磕傷,到醫(yī)院花了300元錢。家長找到校方,要求開除劉老師。問題:(1)請運用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劉老師的行為。(2)學校應該開除劉老師嗎?
小晴的家在農村,她正在縣里讀初二。有一天,她爸爸突然對她說:"你以后不要去上學了,縣里消費高,供不起你。再說家里也忙,需要一個人給你媽幫忙。"小晴聽了以后,傷心地哭了。她想讀書,也舍不得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們。但是她又不能不聽爸爸的話,只好不去讀書了。老師了解到小晴的情況后,找到了小晴的爸爸,勸他讓小晴繼續(xù)上學。小晴爸爸說:"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讀書多了也沒什么用,還不如讓她在家里干點活呢。再說小晴是我的女兒,讓不讓她上學我說了算。"請問:小晴爸爸的說法對嗎?為什么?
下列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律條文意義闡述正確的是()。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和家長雙方無法通過協(xié)商方法解決,家長有權提出訴訟,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完成調解。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某中學語文教師給學生布置家庭作業(yè)。第二天上課檢查作業(yè)時,老師發(fā)現(xiàn)一個學生未完成,老師氣憤至極,要求該生抄寫課文10遍。到第三天,該生還是未完成作業(yè),老師更是大發(fā)雷霆,當眾把學生拉到教室最后面對著墻壁站了一節(jié)課,并令該生課后抄寫課文100遍,完成不了不準回家。問題:請用教育法律法規(guī)分析該語文老師的做法。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某山區(qū)鎮(zhèn)中心學校初二學生王某在被班主任老師趕出學校后,在自己的家門口喝農藥自殺了。這名學生被趕出學校的原因是學校沒錢發(fā)教師的工資,鎮(zhèn)里決定讓每個學生把100元錢交到學校,并說這些錢將從家長向村里上繳的土地稅里扣除。因為有些村民未交錢,所以學校就停課,將所有的學生都趕出課堂去向家長要錢,等交齊錢后學校再開課。年僅15歲的王某在被包括班主任在內的4位教師輪番打罵,并最終趕回家,命令他不交錢就不準上學,在其父母當天不在家的情況下,發(fā)生了前述本不該發(fā)生的悲劇。問題: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分析該案例的合法性。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的義務是()。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在征得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對不聽話的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恰如其分的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