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qū)別。

正確答案:
經濟法與民法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它們都屬于國內法體系,它們之間是并列關系,而不是從屬關系,也不是交叉關系。(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①在調整對象方面。經濟法與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②在淵源方面。經濟法與民法的淵源,都包括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和習慣法、判例法、法定解釋。③在獨立地位方面。經濟法和民法在整個法的體系中,都屬于國內法體系,都是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不是綜合部門,更不是法學學科。④在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推動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發(fā)展,都發(fā)揮著巨大作用。(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qū)別①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它不調整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對象是民事關系,即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②法律關系主體不同。經濟法的主體有協調主體和協調受體,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市場中介組織,以及農戶、個體工商戶、個人等。民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③作用不同。經濟法作為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法,比較注重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利益。民法作為體現市場調節(jié)機制之法,比較注重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同時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④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采取了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就懲罰而言,對于違反經濟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相結合的制裁形式;非經濟責任包括行為責任、信譽責任、資格減免責任和人身責任。民法對于違反民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