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向乙公司發(fā)出一項要約,聲稱作出承諾的時間為5月1日,乙公司于3月15日收到該要約,并于3月20日向甲公司發(fā)出拒絕電報,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該拒絕電報。后來乙公司反悔,于4月10日以信函方式通知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約,甲公司又于4月21日向乙公司發(fā)出通知,可以按原要約與乙公司進行合作,乙公司于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請時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購買甲公司貨物的貨款。乙公司4月10日的信函產生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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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福爾果是1801年出生于巴伐利亞的非婚生子,5歲時隨母親去了法國,并一直在法國生活,在法國有事實上的住所。按照當時的法國法律的規(guī)定,外國人在法國取得住所必須辦理“住所準許”的法律手續(xù),而福爾果在法國從未取得這種“住所準許”的法律手續(xù)。1869年,福爾果在法國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其母親、妻子也先于他死亡,他沒有子女,現在法國留有一筆動產遺產。福爾果母親在巴伐利亞的旁系親屬得知后,認為他們根據巴伐利亞的法律享有繼承權,故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根據巴伐利亞的法律取得福爾果的這筆遺產。而根據當時法國法律的規(guī)定,福爾果母親在巴伐利亞的旁系親屬是沒有繼承權的。法國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根據法國沖突法,動產繼承應當適用被繼承人的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巴伐利亞法。根據巴伐利亞法,非婚生子的旁系親屬就可以繼承福爾果留在法國的遺產。但是,巴伐利亞沖突法則規(guī)定,無遺囑的動產繼承應依被繼承人住所地法,而且巴伐利亞法承認事實住所的法律效力。據此,福爾果的事實住所在法國,因而應反致適用法國法。法國最高法院接受了這種反致,依法國法的規(guī)定,認定福爾果作為非婚生子,其旁系親屬對其遺產沒有繼承權,本案遺產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最后判決收歸法國國庫所有。本案法國法院適用了國際私法中的什么制度?請作解釋。
4.單項選擇題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

A.我國法律
B.婚姻締結地法律
C.法院地法律
D.當事人屬人法

5.單項選擇題具有相同國籍的船舶在領海上相撞,一般適用()

A.領海國法
B.共同的本國法
C.法院地法
D.當事人選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