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乙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擬通過收購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的股份,達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會討論收購方案時,一些董事分別提出以下觀點:
(1)以下屬的兩個子公司作為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丙公司的股份。兩個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計達到5%之日起3日內,即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書面報告,但對被收購公司暫時保密。
(2)兩個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合計達到5%時,并且每增加5%時,均應暫停交易。
(3)收購丙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合計達到30%時,如果資金允許繼續(xù)進行收購,即向丙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60%股份的要約。如果資金短缺,則面向特定股東協議收購。
(4)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初步定為20日,根據收購情況再作調整。
(5)如果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的60%時,則以抽簽的方式確定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6)如果由于資金不足,導致無法繼續(xù)收購,則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豁免申請。
(7)在收購行為完成9個月后,可以考慮將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非與甲公司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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