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資料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經(jīng)與丙公司協(xié)商,甲公司以一項非專利技術和對丁公司股權投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換人丙公司持有的對戊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非專利技術的原價為1200萬元,已攤銷2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100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增值稅為60萬元;對丁公司股權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均為400萬元。其中,成本為35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為50萬元。甲公司換人的對戊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
丙公司對戊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1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丙公司另以銀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補價260萬元(其中公允價值差額為200萬元,增值稅60萬元)。
(2)2016年12月13日,甲公司獲悉乙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對向乙公司銷售商品產(chǎn)生的應收款項234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234萬元,此前未對該款項計提壞賬準備。
(3)2017年1月1日,考慮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難以按時償還前欠貨款2340萬元,經(jīng)協(xié)商,甲公司同意免去乙公司400萬元債務,剩余款項應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時約定,乙公司如果截至5月31日經(jīng)營狀況好轉,現(xiàn)金流量比較充裕,應再償還甲公司200萬元。當日,乙公司估計截至5月31日經(jīng)營狀況好轉的可能性為60%。
(4)2017年5月31日,乙公司經(jīng)營狀況好轉,現(xiàn)金流量較為充裕,按約定償還了對甲公司的重組債務。
假定有關交易均具有商業(yè)實質(zhì),不考慮所得稅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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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因財務困難與乙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協(xié)議。雙方約定,甲公司以其擁有的一項無形資產(chǎn)抵償所欠乙公司163.8萬元貨款,該項無形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取得成本為120萬元,已累計攤銷10萬元,相關手續(xù)已于當日辦妥。不考慮增值稅等相關稅費及其他因素,下列關于甲公司會計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jù)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xiàn)而發(fā)生的應付金額,該應付金額是確定的。
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因財務困難以其生產(chǎn)的一批產(chǎn)品償付了應付乙公司賬款1200萬元,該批產(chǎn)品的實際成本為7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元由甲公司承擔,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進行的下述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有()。
編制甲公司與確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有關的會計分錄。
2016年4月15日,甲公司就乙公司所欠貨款550萬元與其簽訂債務重組協(xié)議,減免其債務200萬元,剩余債務立即用現(xiàn)金清償。當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償還的350萬元存入銀行。此前,甲公司已計提壞賬準備230萬元。下列關于甲公司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表述中,正確的有()。
計算甲公司2016年1月31日債務重組后的剩余債權的入賬價值和債務重組損失。
分別編制甲公司、乙公司2017年5月31日結清重組后債權債務的會計分錄。
企業(yè)根據(jù)轉股協(xié)議將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應作為債務重組進行會計處理。
編制甲公司2016年1月31日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計算丙公司2016年12月31日應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