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張某是一個工程師,1996年7月,他與某工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原來的作息制度為早上九點上班,下午五點半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時。2008年8月,為了響應(yīng)錯時上下班的政府號召,公司通過新的作息制度,規(guī)定上午八點上班,下午四點半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時。
張某在公司征求意見時表示反對。2008年11月,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仲裁委員會撤銷單位新的作息制度。

張某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jù)?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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