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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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簡述合同條款的草擬?
簡述合同上義務群的構成?
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合同條款的概念和種類?
簡述合同權利的概念和特點?
簡述要約的有效要件?
簡述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要件?
簡述承諾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