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又稱引誘要約,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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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簡述免責條款的特別解釋原則?
簡述合同權利的概念和特點?
簡述承諾遲延?
簡述惡意磋商?
簡述定形式的特征和應用范圍?
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附隨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承諾的生效時間?
簡述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