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最新試題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簡述合同義務的概念?
簡述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簡述承諾的概念?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
簡述定形式的特征和應用范圍?
簡述附隨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承諾遲到?
簡述承諾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