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A集團公司下屬北京子公司和其他三家股東合資設立SD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D公司”),持股比例為10%左右。2002年,SD公司分別向中國銀行某市分行(以下簡稱“某市中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某市分行(以下簡稱“某市建行”)各借款100萬美元,合計200萬美元。A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為SD公司中行借款100萬美元及建行借款50萬美元提供了負連帶責任的全額擔保。2003年5月,又繼續(xù)為SD公司延期貸款提供擔保。
2008年3月,因SD公司不能按時歸還100萬美元借款本息,某市中行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6月底,經(jīng)該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A集團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A集團公司對判決不服,向該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8年11月,該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在強制執(zhí)行原審被告SD公司財產(chǎn)后仍不足清償?shù)膫鶆?,由A集團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009年4月,該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執(zhí)行裁定,并查封了A集團公司有關房產(chǎn),A集團公司不得已為SD公司歸還借款本息,支付現(xiàn)金13 206005.09元。另外,因SD公司不能按時歸還50萬美元借款本息,2006年10月,某市建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該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審,2007年10月,判令A集團公司為SD公司27萬美元借款余額的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負責。
在2008年某市中行提起訴訟后,A集團公司多次派人了解SD公司資產(chǎn)和負債情況,并派人員審查北京子公司和SD公司賬目。查賬結果顯示:首先,SD公司基本沒有實物資產(chǎn),只有大量的無據(jù)可查的預付和應收款項。其次,SD公司存在不良圖謀。查賬結果顯示,SD公司取得借款后,沒有用于正常業(yè)務經(jīng)營和投資。自SD公司成立以來,有多位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自批自用、自批他用、利用借款等名目,大肆侵占、挪用SD公司資金,將公司資產(chǎn)轉入個人賬戶,非法占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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