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jīng)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yè),其理事會是經(jīng)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fā)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jīng)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本案中,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的做法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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