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稅額;商品銷售成本按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逐筆結轉。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均為主營業(yè)務,所提供的勞務均屬于工業(yè)性勞務。商品、原材料銷售及勞務提供均為正常的商業(yè)交易。除特別指明外,所售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甲公司2015年12月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及相關資料如下:(1)12月1日,與B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200萬元,實際成本為160萬元。商品已發(fā)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款項已收到。該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應在2016年6月1日將該批商品回購,回購價格為212萬元。
(2)12月3日,與C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采用分期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一批。該合同規(guī)定:所售商品銷售價格為400萬元,含增值稅稅額的商品價款分兩次等額收取,收到第二筆款項時交貨;第一筆款項于12月10日收取,剩下的款項于2016年1月10日收取。甲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第一筆款項,并存入銀行。商品尚未發(fā)出,假定分期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在發(fā)出商品同時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確認收入。
(3)12月12日,與E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E公司銷售本公司生產的一條生產線,銷售價格為8000萬元,實際成本為7200萬元。該合同規(guī)定:該生產線的安裝調試由甲公司負責,如安裝調試未達到合同要求,E公司可以退貨。至2015年12月31日,貨已發(fā)出但安裝調試工作尚未完成。
(4)12月15日,與F公司簽訂了一項設備維修合同,合同總價款為117萬元(含增值稅稅額)。該合同規(guī)定,合同簽訂日收取預付款23.4萬元,維修勞務完成并經F公司驗收合格后收取剩余款項。當日,甲公司收到F公司的預付款23.4萬元。2015年12月31日,該維修勞務完成并經F公司驗收合格,但因F公司發(fā)生嚴重財務困難,預計剩余的價款很可能無法收回。甲公司為完成該維修勞務發(fā)生勞務成本70萬元(假定均為維修人員工資且尚未支付)。
(5)12月16日,與G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原材料一批。該批原材料的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85萬元;實際成本為200萬元。貨已發(fā)出,款項已收存銀行。
(6)12月20日,向H公司出售一項專利權,價款為200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該專利權的賬面余額為200萬元,已計提累計攤銷50萬元,處置專利權應交營業(yè)稅10萬元。
(7)12月31日,確認并收到國家按產品銷量和規(guī)定的補助定額計算的定額補貼60萬元(對本期的補貼)。(8)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100萬元。
(9)12月31日,計提壞賬準備4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計提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6萬元,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萬元,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萬元。
(10)12月31日,出售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售價為200萬元,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系2015年11月10日取得,取得時成本為150萬元。
(11)除上述經濟業(yè)務外,本月還發(fā)生銷售費用20萬元,管理費用30萬元,財務費用8萬元和營業(yè)外支出40萬元。
(12)12月31日,計算并結轉本月應交所得稅(假定除第(9)筆業(yè)務外,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假定不考慮營改增等相關因素影響。
要求:(1)編制甲公司2015年12月上述事項(1)至事項(10)經濟業(yè)務相關的會計分錄。
(2)編制甲公司2015年12月與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
(3)編制甲公司2015年12月份的利潤表。("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