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劉林與劉穎雙方原系夫妻關系,因雙方性格不合,于1995年法院調解離婚,婚生 女劉瓊隨劉穎一起生活,劉林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元。離婚后劉林雖生活困難,但仍堅持 給付其女撫養(yǎng)費。1996年1月劉穎與張生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張生待劉穎之女象親生 女兒一樣,劉穎感動之余,于1999年7月在派出所變更劉瓊的姓名為張瓊。劉林于2001 年10月得知劉穎私自將雙方之女改為他姓,十分傷感。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 恢復女兒原姓名。被告劉穎則稱,現(xiàn)其女兒叫張瓊已有3年的時間,且已被周圍的同學和 老師所接受,如果變更,對孩子的生活、學習會形成一定的影響。父母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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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錢某與孫某于1997年結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錢恒,現(xiàn)年4歲。由于錢某在 機關工作,必須按時上班,而孫幕所在的公司業(yè)務繁忙,因此夫妻倆與孫某的姐姐孫潔商 量,請孫潔幫忙來照看孩子。孫潔見到孩子后,非常喜歡,于是辭去了自己的臨時工作, 留下來照看錢恒。幾個月過去了,錢恒已經離不開孫潔了。天有不測風云,孫某外出跑業(yè) 務時,不幸遭遇車禍而身亡。在處理完孫某的后事后,由于無人看護孩子,孫潔留下來繼 續(xù)照看孩子。隨著與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孫潔離婚后沒有再婚,也沒有生育過子女,遂 產生了由自己撫養(yǎng)孩子的念頭,于是與錢某商量收養(yǎng)錢恒,但遭到錢某的反對。2002年 10月,孫潔趁錢某上班之際,將錢恒帶回,自己的家中。錢某回來后見孩子不在,打電話 才知孫潔已將孩子領走。錢某要求孫潔把孩子送回,被孫潔拒絕。孫潔告訴錢某,孩子是 她一手養(yǎng)大的,她已經離不開孩子了,況且自己無法生育,有個孩子在身邊老來也算有個 依靠,并勸錢某再婚再要個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養(yǎng)孩子,就別想再看到孩子了。錢某與 其他親屬多次找到孫潔,要求交還孩子,均遭拒絕。無奈之下,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 院判決孫潔將錢恒交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問答題錢某與孫某于1997年結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錢恒,現(xiàn)年4歲。由于錢某在 機關工作,必須按時上班,而孫幕所在的公司業(yè)務繁忙,因此夫妻倆與孫某的姐姐孫潔商 量,請孫潔幫忙來照看孩子。孫潔見到孩子后,非常喜歡,于是辭去了自己的臨時工作, 留下來照看錢恒。幾個月過去了,錢恒已經離不開孫潔了。天有不測風云,孫某外出跑業(yè) 務時,不幸遭遇車禍而身亡。在處理完孫某的后事后,由于無人看護孩子,孫潔留下來繼 續(xù)照看孩子。隨著與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孫潔離婚后沒有再婚,也沒有生育過子女,遂 產生了由自己撫養(yǎng)孩子的念頭,于是與錢某商量收養(yǎng)錢恒,但遭到錢某的反對。2002年 10月,孫潔趁錢某上班之際,將錢恒帶回,自己的家中。錢某回來后見孩子不在,打電話 才知孫潔已將孩子領走。錢某要求孫潔把孩子送回,被孫潔拒絕。孫潔告訴錢某,孩子是 她一手養(yǎng)大的,她已經離不開孩子了,況且自己無法生育,有個孩子在身邊老來也算有個 依靠,并勸錢某再婚再要個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養(yǎng)孩子,就別想再看到孩子了。錢某與 其他親屬多次找到孫潔,要求交還孩子,均遭拒絕。無奈之下,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 院判決孫潔將錢恒交還。本案中孫潔侵犯了錢某的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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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責任到子女成年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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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與親生兄弟姐妹屬于血緣關系最近的旁系血親,其親等數(shù)按照羅馬法的計算標準來計算,其結果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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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不都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一般都是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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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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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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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僅以他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xiàn)行婚姻法是將忠實作為提倡性條款規(guī)定在總則中,而不是將其作為夫妻的實體權利、義務予以確認。

題型:判斷題

離婚前小林在網上用支付寶花唄購買了名牌包包,一點珠寶首飾。事后和丈夫小明交代自己用支付寶花唄買了這些東西,小明沒有反對。直到離婚的時候,小明說這些都是小林買來自己用的不是共同生活花銷,不愿意一起承擔這筆債務,他沒有義務一起還。

題型:判斷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