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劉某,男,17歲,某中學學生。
安某,男,16歲,某中學學生。
周某,男,15歲,某中學學生。
張某,男,15歲,某中學學生。
劉某,安某,周某,張某4人在假期里無所事事,為了尋求刺激,劉某提議玩一次”綁架“游戲,4人商議后,與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某學院門口,將一名初中學生金某攔截并帶至某區(qū)某大廈附近一處樹林內,從金某身上搜走其隨身攜帶的400余元現(xiàn)金及一部手機。劉某覺得東西太少,便以手機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萬元。隨后,安某、周某、張某看住金某,劉某到約定地點去收取贖金,結果被當場抓獲,安某,周某,張某3人隨即也被抓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劉某、安某、周某、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于他們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