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李某,男,36 歲, 無業(yè)。
1998 年11月, 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傷害他人被抓獲,依法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羈押期間主動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000余元人民幣)的事實,經(jīng)查屬實。

對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傷害行為和盜竊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為什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