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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總額法下對應資產在持有期間發(fā)生減值損失,相應的遞延收益需要調整嗎?
企業(yè)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是否都屬于《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guī)范的政府補助?企業(yè)應當如何判斷?
企業(yè)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中定義的金融資產的,應當分類為何種金融資產?
企業(yè)在進行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如何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5年,年租金按照租賃資產當年運營收入的80%計算,于每年末支付給出租人。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該租賃合同應如何對租賃負債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xù)計量?
應當如何劃分會計政策變更與會計估計變更?
如果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的規(guī)定,以“貸款基準利率”為基準的金融資產視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xiàn)金流量特征,那么調整為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基準的金融資產是否能夠視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xiàn)金流量特征?
什么是履約義務?
應當如何判斷某項投資是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的權益性投資,還是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的權益工具投資?
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施行日,將原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工具投資按照準則第十九條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其原賬面價值與新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如何處理?該權益工具投資原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是否轉入留存收益?該權益工具投資原來計入損益的累計減值損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轉入其他綜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