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時,在某市郊區(qū)的麥田里發(fā)現(xiàn)一具無名女尸。尸體呈臥狀,下身裸露,赤足。尸體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蓋。距尸體15米遠的一塊石板上有血跡,血跡距地面36厘米,呈噴濺狀,兩條血痕下流,上面附著數(shù)根毛發(fā)。尸體頭部額頂有兩個橢圓形孔,兩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頸部纏一條線帶,繞頸兩周。在喉前方打結(經(jīng)辯認此線帶系死者腰帶)。另距現(xiàn)場附近留有兩行飛鴿牌自行車胎痕。鑒定結論為他殺。經(jīng)查,死者名叫嚴某,13歲,某市職工小學三年級學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歸。經(jīng)過進一步偵查,又收集到如下證據(jù):
1.鐵路職工劉某,過去有過犯罪行為,嚴某遇害那天,劉某公休。劉某在證明當天下午活動時,支支吾吾,表現(xiàn)反常,先說是在修自行車,后又說是看電影,經(jīng)查都不是事實。
2.發(fā)案當天晚上,劉某推車回家后,他母親問他為什么回來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說:“出事了,撞死了個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場大雨就好了。”
3.嚴某死后,其親屬接到兩封信,內(nèi)稱:“親愛的父親,對不起您,奪取了您女兒的生命。這是為了工作(破壞共匪的治安)。將來光復大陸,必有重謝。”經(jīng)查,此信為劉某所寫。
4.劉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說劉某過去從未洗過衣服。
5.案發(fā)后第二天,劉某買了兩條新飛鴿牌自行車外胎,上面的花紋已被人用挫挫過,痕跡明顯。并在劉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經(jīng)鑒定與舊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劉某用過的小鐵榔頭一把,上面有血指紋一枚,經(jīng)鑒定為劉某所留。又將榔頭與嚴某額頂兩個橢圓形小孔進行鑒定,認定為該榔頭所致。
7.其母證明,發(fā)案后的第二天,劉某讓其母將家里所有的信紙、信封、復寫紙等燒掉。
8.劉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認殺害了嚴某,只說特務殺了小孩,讓他給死者家屬寫信,否則便殺死他。

本案已收集到幾種證據(jù)?(各舉例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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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1992年5月某日晚8時左右,徐某所經(jīng)營的“羽華茶鋪”正在播放《X X X》的錄像片。大約十余分鐘時,被某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將其播放電源關閉,同時將播放工具G-30型錄像機、VPA彩色電視機各一臺予以扣留。該公安分局于同月15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的規(guī)定,以第1507號治安處罰裁決,給予徐某治安罰款2000元,并于同月16日開具罰沒收據(jù),后經(jīng)該市公安局對該錄像片鑒定為淫穢錄像。徐某不服提起訴訟,訴稱該公安分局認定錄像帶是淫穢錄像錯誤,請求撤銷被告對其財物沒收和罰款處罰決定,并要求賠償損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認定徐某播放淫穢錄像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維持其行政處理決定,徐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新聞出版署《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guī)定》,淫穢錄像應由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由司法機關委托當?shù)氐氖?、自治區(qū)、直轄市出版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專門知識以及一定政治素質的人進行鑒定,而公安局無權鑒定。即使公安局有權對淫穢錄像進行鑒定,其鑒定程序也不合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研)發(fā)(1998)28號通知關于“淫穢物的鑒定,必須有3名以上經(jīng)出版物主管部門指派,經(jīng)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的規(guī)定,必須有3名以上經(jīng)出版物主管部門指派,經(jīng)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的規(guī)定,再次,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證據(jù)種類的一項,必須經(jīng)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本案一審過程中,被告并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錄像帶,一審法院對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也未作嚴格審查,即診定“‘羽華茶鋪’播放淫穢錄像屬實”是錯誤的。該市公安局所作的認為“‘羽華茶鋪’播放的錄像片是淫穢錄像的鑒定結論是否可以作為一審法院據(jù)以作出維持判決的證據(jù)?
3.問答題

原告李德華與被告嚴慶菊結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兒李萍,并共同撫養(yǎng)。1993年12月,雙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決離婚,李萍由被告嚴慶菊撫養(yǎng),原告李德華每月支付撫育費130元并負擔李萍的學費。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會友誼館觀看演出時因火災遇難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給李萍的親屬支付賠償金70000元、喪葬費6000元、奔喪費4000元,共計80000元。在處理李萍喪事過程中,原告李德華實際支出喪葬費用2700元,被告嚴慶菊給付原告現(xiàn)金1000元,并購買了部分喪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對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賠償金和喪葬費的分割發(fā)生爭議而訴訟到人民法院。另,被告嚴慶菊系1995年5月被招為新疆石油局測井公司工人,工資收較低。此前其無固定工資收入。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明人證實雙方當事人共同撫養(yǎng)李萍的證言。
2.法院準許雙方當事人離婚并確定李萍隨嚴慶菊生活、李德華承擔部分撫育費的民事判決書。
3.石油管理局支付給李萍親屬80000元賠償金的證詞。
4.法院調查和庭審筆錄。

根據(jù)本案,請指出哪些是原始證據(jù)?哪些是傳來證據(jù)?哪些是言詞證據(jù)?哪些是實物證據(jù)?哪些是直接證據(jù)?哪些是間接證據(jù)?為什么?
5.問答題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經(jīng)理、被告人楊鴻志和公司業(yè)務員、被告人楊翔安,糾集被告人錢大昌,共謀走私集成電路模塊。經(jīng)商定,由錢大昌在香港購買集成電路模塊并設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負責銷售,所得利潤共同瓜分。嗣后,錢大昌又糾集被告人陳榮慶,并由陳糾合被告人鄧志良,進一步策劃了闖關走私的具體辦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錢大昌根據(jù)楊鴻志、楊翔安提出的集成電路模塊的規(guī)格、數(shù)量,在香港采購后交給陳榮慶。陳指使鄧志良并與鄧志良一起將集成電路模塊包裝后,藏入集裝箱汽車內(nèi),由鄧駕車運至廣東省深圳市。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電路模塊后,分數(shù)次轉運上海進行銷售。為逃避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使銷售的集成電路模塊合法化,楊翔安等人還在深圳市高價收買了空白發(fā)票,填寫貨物、品種、數(shù)量后予以入財。銷售得款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贓。在上述期間,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和錢大昌、陳榮慶、鄧志良共同走私集成電路模塊30余次,總價額達人民幣297萬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楊鴻志、楊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負責上海嶺嶺電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錢大昌賄賂的港幣、人民幣、彩色電視機、電冰箱和金首飾等財物。楊鴻志受賄價值人民幣9700余元,楊翔安受賄價值人民幣7600余元。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審計部門的查證報告、查獲的部分走私集成電路模塊和偽造的發(fā)票以及繳獲的全部賄賂物品足以證實,各被告人也供認不諱。本案中,公安人員調查收集到了哪些種類的法定證據(jù)?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