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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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問答題

自訴人包甲與被告人季乙的前夫楊丙(訴訟中季與楊已離婚)于某年10月在跳舞中相識,此后往來較多,關系密切,為此,引起了季乙的不滿。來年1月10日,季乙?guī)е鴥鹤訔疃〉人娜?,以捉奸為由,來到包甲的住處,破門而入,在包甲的房內未發(fā)現(xiàn)有人以后,季乙留下一張“今來捉奸,氣憤之際將門打壞,改日再來”的字據后離去。同月15日晚11時許,季乙再次帶人(三女一男)來到包甲回家必經之路某日用化工廠門口時,碰到包甲外出返家,季乙便與同伙一同抓打包甲。季乙用手將包甲的雙側臉頰抓傷,為此,包甲將季乙右手中指末端咬傷,包甲被打倒在地后,季乙又用磚頭砸了包甲,被及時趕到的某日用化工廠保衛(wèi)人員制止。當晚,雙方均到省人民醫(yī)院就診,包甲后轉至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三個多月。此后,雙方的傷情經某市法醫(yī)活體檢驗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包甲和季乙對事情發(fā)生經過的陳述;
(2)某市法醫(yī)活體檢驗鑒定中心對包甲和季乙的傷情分別作出的法醫(yī)鑒定書;
(3)某日化廠保衛(wèi)科保衛(wèi)人員李某的妻子陳某陳述的曾聽李某說起的關于包甲和季乙在其廠門前互相抓打經過的證言;
(4)證人楊某、龔某、胡某、唐某、葉某關于包甲和季乙在某日化廠門前互相抓打經過的證言;
(5)包甲出示的于案發(fā)后所拍攝的作為打人工具的磚頭的照片;
(6)某省軍區(qū)直屬門診部,某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為包甲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病情診斷書復印件。

以上證據分別屬于法定的七種證據形式中的哪一種?這些證據哪些是傳來證據,哪些是直接證據?
8.問答題

被告人王川,男,25歲,某單位司機。
2000年2月7日深夜11點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潛入一居民室內對女主人欲行強奸,女主人大聲呼救,并奮力反抗,致王川企圖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時,適遇該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員李玉良從辦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見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竄,遂將其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該區(qū)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強奸(未遂)罪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為審判長與本院二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對指控犯罪供認不諱外,還主動交代了半年前實施的搶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搶劫的財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后陳述等程序,最后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五日以內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三天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上訴狀后,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過輕,于是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審判員李玉良為審判長,與兩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經過重新審理,在原認定事實完全不變的情況下,以強奸罪判處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訴訟程序有哪些違反法律規(guī)定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