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6年1月8日,陳林生借款1.8萬元給王軍,雙方約定2006年12月31日還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時,王軍告訴陳林生自己借給了表哥章程2萬元錢,現(xiàn)在手頭沒有錢可還,陳無奈只好催促王趕快將其2萬元錢及早收回以便償還還欠自己的1.8萬元。過了幾天,陳林生打聽到王軍這筆錢是1年半前借給其表哥的,本應(yīng)在2006年12月1日還款,但王軍在外宣言說反正這筆錢還回來了,大部分也要給陳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會賴帳。因為,王軍根本就沒有去向章程要錢。陳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氣憤,認(rèn)為如果王軍向其表哥要回了2萬元錢,那么他前自己的1.8萬元就可以還了。陳林生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章程將欠王軍的1.8萬元還給自己。依據(jù)合同法回答以下問題:題:陳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quán),直接向章某主張權(quán)利?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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