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有哪幾類。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5.單項選擇題

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與賣方日本國某公司簽訂了進口3千臺日產"東芝"牌窗式空調機的買賣合同。
合同規(guī)定:價格條件為CIF福州、總價款式16950萬日元;賣方應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貨1500臺;付款條件為買方在收到賣方的裝船通知后在貨物裝船前30天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買方按期開出了約定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運人(日本國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臺空調機后裝船,并簽發(fā)了聯(lián)運提單,7月1日啟運后該批貨物按時運到福建。
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運人(日本國某公司)托運的第二批1500臺空調機,于7月25日提前簽發(fā)了指名“大倉山”輪的聯(lián)運提單。該提單載明:“承運人為日本RO公司;提單簽署日期為7月25日;本提單生效后為已裝船提單”等內容。但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實際于8月20日才將第二批貨物裝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貨才抵達福建A公司所在地。
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第二批貨已裝船的電傳后,于7月29日與福建B供銷公司以每臺2千元人民幣的價格簽訂了買賣合同,交貨期為8月20日前。
后因貨物遲到,致使福建B供銷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賠違約金60萬元人民幣。因錯過空調銷售季節(jié),市場行情出現變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無法在國內銷售,最后只得以每臺1700港元的價格向香港復出口,損失慘重。
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訴,要求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賠償因其提前簽發(fā)提單所致的經濟損失計貨款及利息損失共計日元4846萬元;違約金人民幣60萬元,預期利潤75萬元及律師、差旅費等合計人民幣1.7萬元。
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辯稱:福建A公司因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而導致的損失不能歸責于承運人,按國際集裝箱運輸慣例,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收貨后簽發(fā)的提單是“備運提單”,承運人收貨后在提單欄目上簽署的日期,只有在貨物實際裝船后,該提單才成為“已裝船提單”。

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A.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不應該承擔福建A公司的損失責任
B.日本RO集裝箱運輸公司要承擔福建A公司的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