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國稅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信,舉報A市某電線電纜廠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設立臨時銷售點,銷售本廠生產的產品,取得大量銷售收入,未申報納稅。接到舉報后,B市國稅稽查局決定立案調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國稅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員和二名在稅務機關協(xié)助清理欠稅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員組成檢查組,對銷售點進行稅務稽查。檢查發(fā)現(xiàn)該銷售點未在B市辦理任何有關稅務登記的手續(xù),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劉某承包經營,銷售點未將有關承包經營的情況向稅務機關報告。因銷售點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檢查組采用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確定該銷售點的應納稅額為50,000元,并認為該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嫌疑,查封了銷售點負責人劉某在B市購買的普通住房,因劉某在B市別無住所,檢查組允許劉某暫時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給銷售點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對銷售點處以應納稅額稅額1倍的罰款,罰款50000元,限銷售點在4月10日前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劉某不服,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稅務機關的查封財產行為,撤銷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本題中涉及應納稅款的只考慮增值稅)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對銷售點采用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確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