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M公司是一家生產化纖產品的大型國有企業(yè),其主管稅務機關某市A縣地稅局于2002年5月稅務機關在對其進行的稅務檢查中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2001年下半年應該代扣代繳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累計100,000元,該公司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決定由該公司補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0,000元、滯納金19,000元,并對該公司罰款150,000元。在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有轉移銀行存款,逃避納稅的行為,經(jīng)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為盡量減少稅收保全措施對公司生產經(jīng)營的影響,稅務機關沒有查封、扣押該公司的產品、貨物,而對其閑置準備出租的招待所小樓進行整體查封,小樓的價值600,000元。
稅務機關的行為有無不當之處?稅務機關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