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縣地稅局車輛稅收管理所為防止稅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礦的公路上進行稅收檢查,查堵逃稅車輛,個體營運車主王某駕駛運煤汽車路經此處時,稅務檢查人員將其攔住,兩名身著稅服的檢查人員向王某出示稅務檢查證,并講明實施檢查的意圖,車管所工作人員鄭某登上車門踏板準備進行檢查,年初以來一直未申報納稅的王某懼怕檢查,趁其他稅務人員不備突然駕車企圖逃離檢查現場,鄭某在十分危險的情況下強行爬進駕駛室,王某被迫停車,隨即追來的車管所其他稅務人員經檢查,檢查發(fā)現王某自2001年1月開業(yè)并辦理稅務登記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向王某填發(fā)了《限期納稅通知書》和《查封扣押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8條將王某的汽車扣押,停放在辦公室后院的停車場內,要王某補繳上半年稅款5400元,王某四處托人到車管所說情放車,均被拒絕,此間王某汽車的輪胎等部件被盜。
7月5日,王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地稅局,要求地稅局返還扣押的汽車并賠償被盜部件及誤工損失5000元,縣法院受理了此案,向縣地稅局發(fā)出應訴通知書,地稅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了舉證材料并聘請了律師為訴訟代理人。7月20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7月25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縣地稅局扣押王某汽車的具體行政行為,賠償王某汽車部件被盜及誤工損失5000元,訴訟費由縣地稅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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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該企業(yè)應補繳增值稅額。
分別指出稅務人員上述行為中哪些執(zhí)法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并簡要說明理由。
該廠是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說明理由。(假定偷稅額、應納稅額按照本題檢查期間提供的有關數據計算)
簡要分別對納稅人上述每種行為進行定性,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應處罰的提出處罰標準,對不能定性的只提出處理意見)。
A公司銷售給B公司的鍋爐價格是否合理?稅務機關是否可以調整?方法和依據是什么?
A公司和B公司是否屬于關聯企業(yè)?依據是什么?
計算該廠所偷增值稅稅額。
到碼頭查詢時應出示哪些必備的手續(xù)?
對S市碼頭應該如何處理?
稅務機關對拍賣所得的處理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