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能夠移動或雖可移動但卻會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
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
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又稱為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而為登記。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
最新試題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擔保物權
預告登記
物權的變動
所有權
動產
登記要件主義
異議登記
種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