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能夠移動或雖可移動但卻會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
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
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又稱為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而為登記。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
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xiàn)實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最新試題
動產
種類物
異議登記
擬制交付
物權法定
不動產
物權的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
孳息物
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