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2005年1月召開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會議作的說明中提到,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紀律的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草案的這一規(guī)定,當時受到有關專家和媒體廣泛質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guī)定過于絕對,為防止執(zhí)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執(zhí)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從2005年4月24日開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就《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此前相關人士的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4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獲得通過。閱讀案例,回答下列問題:公務員對不道德的組織環(huán)境與違背公眾的長官意志是否具有敏銳的警覺與判斷力,從道德上說,這取決于行政人員具有怎樣的()。

A.管理效率
B.職業(yè)良心
C.學歷水平
D.管理技能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單項選擇題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2005年1月召開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會議作的說明中提到,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紀律的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草案的這一規(guī)定,當時受到有關專家和媒體廣泛質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guī)定過于絕對,為防止執(zhí)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執(zhí)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從2005年4月24日開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就《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此前相關人士的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獲得通過。閱讀案例,回答下列問題:《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边@在客觀上就要求每一個行政人員也必須具備一種()。

A.管理技術
B.效率觀念
C.責任能力
D.學歷水平

2.單項選擇題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2005年1月召開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會議作的說明中提到,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紀律的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草案的這一規(guī)定,當時受到有關專家和媒體廣泛質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guī)定過于絕對,為防止執(zhí)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執(zhí)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從2005年4月24日開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就《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此前相關人士的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4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獲得通過。閱讀案例,回答下列問題: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前提是,上級決定和命令不能有悖于()。

A.組織利益
B.團體利益
C.公共利益
D.特殊集團的利益

3.單項選擇題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2005年1月召開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會議作的說明中提到,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紀律的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草案的這一規(guī)定,當時受到有關專家和媒體廣泛質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guī)定過于絕對,為防止執(zhí)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執(zhí)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從2005年4月24日開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就《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此前相關人士的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獲得通過。閱讀案例,回答下列問題:《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這反映了行政組織中的服從與效忠是需要的,因為這種關系體現(xiàn)了常態(tài)的()。

A.組織人員規(guī)模
B.管理方式與方法
C.政府與社會關系
D.權力與職責關系

4.單項選擇題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說“不”2005年1月召開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會議作的說明中提到,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紀律的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草案的這一規(guī)定,當時受到有關專家和媒體廣泛質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guī)定過于絕對,為防止執(zhí)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執(zhí)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從2005年4月24日開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就《公務員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此前相關人士的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獲得通過。閱讀案例,回答下列問題:為了確保公共行政組織整體價值的實現(xiàn),行政人員個體價值目標在其中總是處于()。

A.主導地位
B.從屬地位
C.平等地位
D.對立地位

5.單項選擇題

為“孝”立法折射對官員的人格期待據《成都晚報》2004年10月6日報道,一名叫李宗發(fā)的律師,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關系規(guī)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議稿,呼吁能為“孝”立法,讓子女盡“親情孝敬、奉養(yǎng)”義務,其中突出的一條就是公務員錄用以“孝”為先。立法草案中提到:“本省招收、聘用、晉升公務員、領導干部,必須審查其孝敬、贍養(yǎng)父母情況,并以此作為衡量審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备鶕@部《孝法》建議稿,對于謾罵、凍餓、凌辱、毆打、遺棄父母的,將終身不得錄用和晉升。已改正并表現(xiàn)優(yōu)秀的,需父母推薦,方可予以考慮錄用、晉升,但不得優(yōu)先錄用、晉升。李宗發(fā)還表示,鄉(xiāng)政府、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對轄區(qū)內親情文明建設負有不可推卸責任。應將轄區(qū)范圍內謾罵父母者記錄在案,對謾罵父母兩次以上或毆打、凍餓、凌辱父母者,應向有關部門報案或支持起訴。孝敬、贍養(yǎng)父母風氣不好的,街道辦事處等的基層領導干部不得連任、晉升或平調。把孝道作為官員升遷考核的標準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漢武帝以后,“孝”就逐漸成為朝野臧否人物的重要標準,也是孝道規(guī)范開始形成的顯著標志。從漢武帝之后,從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不少是孝子出身。但是將“孝”的道德標準引入現(xiàn)代公務員管理,引發(fā)了不小的爭議。閱讀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現(xiàn)代公共行政活動的發(fā)展,確實需要不斷提升行政個體的道德水平,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從全社會的立場審視行政行為的道德價值,因為公共行政活動的最終目的是()。

A.家庭利益
B.個人利益
C.群體利益
D.普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