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甲于1999年8月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同時為家里的財產投保了一份家庭財產保險。同年11月的一天夜里,一小偷潛入某甲的家里行竊,盜得現金數千元及某甲的手表后正欲離去,某甲驚醒,并與小偷搏斗。小偷用刀砍傷了某甲后逃之夭夭。某甲經住院治療一月后出院,欲找保險公司理賠,無奈粗心大意的他不知把保險單放到哪里去了。此時恰逢他在老家的老母親病危,他也顧不上找保險單就回老家了。三年后他辦理完了母親的后事又回到城里的家里來。在收拾房間時,在沙發(fā)下發(fā)現了幾年前失蹤的保險單,于是他便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初步審查后只同意賠付某甲的人身傷害損失而拒絕賠付其財產損失,同時要求某甲出具更詳細的住院證明及相關材料。某甲認為保險公司是有意刁難自己,堅決不愿出具證明。并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人身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不應當賠償某甲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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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

2002年4月10日,張某作為投保人,以妻子陳某為被保險人,通過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盧某,向該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填寫了人壽保險投保單一份,該投保單并附有其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該條款就保險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作了說明.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免責條款:“復效后的180天以內,被保險人發(fā)生重大疾病,保險人免責”。保險合同還約定保險費繳納的寬展期為一個月。簽約時,為他辦理業(yè)務的業(yè)務員恰逢心情不好沒怎么說話,也未要求陳某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張某交納了第一期保費,2003年4月,張某以該公司保險代理人未上門收取保費為由而未繳納第二期保費。2003年8月,張某申請復效,保險公司經審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陳某參加體檢,故張某為其辦理了復效交費手續(xù),保險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張某第二期保費,并加收因張某遲延繳費的利息。保險公司出具的該保險費收款收據載明生效日期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陳某自感不適,經醫(yī)院檢查發(fā)現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對陳某實施了左乳癌根治術。張某于2003年11月上旬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按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陳某未參加體檢,保險合同無效以及患病是在復效后的180天內,按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為由而拒付保險金。張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該保險合同所應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98版,利差返還型)條款》的免責條款中的“180天”限制應否有效?
5.問答題

2002年4月10日,張某作為投保人,以妻子陳某為被保險人,通過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盧某,向該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填寫了人壽保險投保單一份,該投保單并附有其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該條款就保險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作了說明.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免責條款:“復效后的180天以內,被保險人發(fā)生重大疾病,保險人免責”。保險合同還約定保險費繳納的寬展期為一個月。簽約時,為他辦理業(yè)務的業(yè)務員恰逢心情不好沒怎么說話,也未要求陳某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張某交納了第一期保費,2003年4月,張某以該公司保險代理人未上門收取保費為由而未繳納第二期保費。2003年8月,張某申請復效,保險公司經審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陳某參加體檢,故張某為其辦理了復效交費手續(xù),保險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張某第二期保費,并加收因張某遲延繳費的利息。保險公司出具的該保險費收款收據載明生效日期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陳某自感不適,經醫(yī)院檢查發(fā)現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對陳某實施了左乳癌根治術。張某于2003年11月上旬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按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陳某未參加體檢,保險合同無效以及患病是在復效后的180天內,按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為由而拒付保險金。張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張某第二期保費延遲交付是否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