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2年4月10日,張某作為投保人,以妻子陳某為被保險人,通過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盧某,向該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填寫了人壽保險投保單一份,該投保單并附有其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該條款就保險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作了說明.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免責條款:“復效后的180天以內,被保險人發(fā)生重大疾病,保險人免責”。保險合同還約定保險費繳納的寬展期為一個月。簽約時,為他辦理業(yè)務的業(yè)務員恰逢心情不好沒怎么說話,也未要求陳某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張某交納了第一期保費,2003年4月,張某以該公司保險代理人未上門收取保費為由而未繳納第二期保費。2003年8月,張某申請復效,保險公司經審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陳某參加體檢,故張某為其辦理了復效交費手續(xù),保險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張某第二期保費,并加收因張某遲延繳費的利息。保險公司出具的該保險費收款收據載明生效日期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陳某自感不適,經醫(yī)院檢查發(fā)現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對陳某實施了左乳癌根治術。張某于2003年11月上旬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按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陳某未參加體檢,保險合同無效以及患病是在復效后的180天內,按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為由而拒付保險金。張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該保險合同所應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98版,利差返還型)條款》的免責條款中的“180天”限制應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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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2年4月10日,張某作為投保人,以妻子陳某為被保險人,通過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盧某,向該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填寫了人壽保險投保單一份,該投保單并附有其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該條款就保險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作了說明.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免責條款:“復效后的180天以內,被保險人發(fā)生重大疾病,保險人免責”。保險合同還約定保險費繳納的寬展期為一個月。簽約時,為他辦理業(yè)務的業(yè)務員恰逢心情不好沒怎么說話,也未要求陳某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張某交納了第一期保費,2003年4月,張某以該公司保險代理人未上門收取保費為由而未繳納第二期保費。2003年8月,張某申請復效,保險公司經審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陳某參加體檢,故張某為其辦理了復效交費手續(xù),保險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張某第二期保費,并加收因張某遲延繳費的利息。保險公司出具的該保險費收款收據載明生效日期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陳某自感不適,經醫(yī)院檢查發(fā)現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對陳某實施了左乳癌根治術。張某于2003年11月上旬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按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陳某未參加體檢,保險合同無效以及患病是在復效后的180天內,按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為由而拒付保險金。張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張某第二期保費延遲交付是否影響合同的效力?
2.問答題

2002年4月10日,張某作為投保人,以妻子陳某為被保險人,通過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盧某,向該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填寫了人壽保險投保單一份,該投保單并附有其適用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該條款就保險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作了說明.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免責條款:“復效后的180天以內,被保險人發(fā)生重大疾病,保險人免責”。保險合同還約定保險費繳納的寬展期為一個月。簽約時,為他辦理業(yè)務的業(yè)務員恰逢心情不好沒怎么說話,也未要求陳某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張某交納了第一期保費,2003年4月,張某以該公司保險代理人未上門收取保費為由而未繳納第二期保費。2003年8月,張某申請復效,保險公司經審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陳某參加體檢,故張某為其辦理了復效交費手續(xù),保險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張某第二期保費,并加收因張某遲延繳費的利息。保險公司出具的該保險費收款收據載明生效日期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陳某自感不適,經醫(yī)院檢查發(fā)現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對陳某實施了左乳癌根治術。張某于2003年11月上旬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按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陳某未參加體檢,保險合同無效以及患病是在復效后的180天內,按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為由而拒付保險金。張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