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0年9月27日甲某與乙銀行和丙廠簽訂了一份質(zhì)押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乙銀行給丙廠發(fā)放貸款15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甲某(甲某當時任丙廠廠長),將個人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的二年定期儲蓄存款單出質(zhì)給乙銀行作為丙廠貸款15萬元的質(zhì)押,其存款單本金16萬元,到期利息3萬元。合同簽訂之日,甲某即將存款單移交給乙銀行占有,乙銀行發(fā)放了貸款。2000年11月21日甲某被免去丙廠廠長職務。2001年8月18日甲某的存款單到期,乙銀行要求兌現(xiàn)存款單,甲某以丙某的債務履行期未屆滿拒絕。2001年9月27日,貸款期限屆至,經(jīng)多次催促,丙某無力償還,于是乙銀行以丙廠和甲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本案甲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債務履行期屆滿,丙某無力償還,乙銀行將如何實現(xiàn)其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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