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B.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C.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D.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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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預備)
B.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C.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止)
D.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遂)
A.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B.必要時,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C.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D.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指定管轄
A.二十萬元
B.三十萬元
C.五十萬元
D.一百萬元
A.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B.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C.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
D.非法經營罪定罪
A.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B.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C.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D.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A.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B.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C.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的全部現金違法收入
D.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A.侵犯著作權罪
B.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C.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D.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的重罪
A.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所以乙公司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
B.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所以乙公司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
C.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所以乙公司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
D.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一千件(部)以上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所以乙公司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
A.三萬元以上
B.五萬元以上
C.十萬元以上
D.十五萬元以上
A.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
B.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C.侵權作品下載者所在地
D.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最新試題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客觀方面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是指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行為。()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賃外省某絲綿廠廠房,雇傭人員生產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冊商標且屬偽劣產品的蠶絲被,并對外銷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為工廠經營負責人,具體負責聯絡購入生產所用原材料及聯系銷售產品,其妻張某甲、妻妹張某乙、其連襟沈某分別負責生產管理、采購原材料及打包裝運侵權產品等環(huán)節(jié)。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過上述制假工廠生產、銷售各類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冊商標的蠶絲被3012條,銷售金額逾十八萬元,獲利十萬余元。公安人員查獲待銷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冊商標蠶絲被2000條,價值十二萬元,以及大量假冒偽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標標識、合格證、外包裝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甲公司期間,指使公司員工余某訂購假冒乙公司注冊商標的包裝袋,并租賃黃某經營的丙公司倉庫,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乙公司許可和授權,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yè)蠟由黃某安排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與乙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yè)蠟,銷往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余元。公安機關在丙公司倉庫內查獲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業(yè)蠟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業(yè)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11萬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涉嫌商標犯罪的,辦案機關應當對侵權的商品、商標標識,以及商標標識附著于商品的狀況分別取證,并準確全面地拍攝記錄相關商標標識的具體細節(jié)和附著商標標識的商品全貌。()
被告人張某、朱某系江蘇海安人,兩人系夫妻,張某原為案涉專利權人陸某經營的南通恒維化工廠業(yè)務人員,后因故離開該公司。2007年9月25日,張某注冊成立海安縣江源機電公司,生產、銷售鍋爐清灰劑。2011年,江源機電公司因未接受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2008年始,為增加銷售量,張某利用從南通恒維化工廠獲取的產品宣傳冊,委托復印社以南通恒維化工廠的宣傳冊為藍本,僅修改了發(fā)明專利號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并將專利證書印刷在宣傳冊上(專利權人和部分發(fā)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錄項目信息不變),印刷了江源機電公司宣傳冊2000本。張某還委托當地一網絡公司為其制作江源機電公司網頁。宣傳冊封面及互聯網網頁中載有的發(fā)明專利號與陸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請的尚處有效期間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張某在銷售鍋爐清灰劑過程中,在銷售合同中寫明銷售的鍋爐清灰劑是受專利保護的,專利號與陸某的爐窯添加劑發(fā)明專利號完全相同。朱某協(xié)助其銷售,以發(fā)放宣傳冊及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宣傳推介產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張、朱二人共銷售鍋爐清灰劑65噸,銷售金額共計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為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侵犯著作權案中,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具體包括()。
知識產權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