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出口商以CIF條件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guī)定裝運期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國政府公布一項條例,規(guī)定從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別許可證,否則禁止該貨物的出口。賣方未能裝運貨物,于是買方請求賠償損失。在此案中,賣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貨義務?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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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我某外貿(mào)公司向外國某進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凍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僅規(guī)定:“憑以買方為付款人見票后30天付款的匯票托收”。貨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進口商來電稱:“單據(jù)與裝貨船舶均已到達,但代收行堅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單。由于買賣合同僅規(guī)定見票后30天托收,未規(guī)定先付款后交單,故我方不能按銀 行要求辦理?,F(xiàn)部分貨物已開始腐爛,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單再提貨,貨物將全部腐爛變質(zhì)?!蔽彝赓Q(mào)公司接電后查對托收委托書,該委托書未表示按付款交 單辦理。為防止貨物變質(zhì),逐即通過托收銀行電告代收銀行明確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單,你方因何堅持匯票付款人必須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誤提貨造成損失, 概由你方負責?!焙蟠招袕碗娛前碪RC522規(guī)定辦理,并無過錯。我方接電后發(fā)現(xiàn)在該案的處理上確有不當之處,逐再去電將托收指示書的內(nèi)容改為“見票后30天付款,承兌交單”。但由于交涉,拖延數(shù)日,加之當?shù)靥鞖庋谉?,貨物卸船運入倉庫后已大部分變質(zhì),以致進口商拒絕在匯票上承兌,最終我方蒙受重大損失。試對本案產(chǎn)生以及有關當事人在處理中的責任和具體做法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