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我出口人出售一批貨物給外國進口人,合同規(guī)定的支付方式是50%貨款憑不可撤銷信用證見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憑即期付款交單付款。我出口人委托當?shù)?銀行轉托進口國A銀行憑單據(jù)向進口人收取貨款,同時,憑進口人通過A銀行開立的以我出口人為受益人的見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證開出了50%價款的匯票。其 后,A銀行根據(jù)進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貨款將全部貨運單據(jù)交給了進口人,并將代收的50%貨款撥付給了托收行;與此同時,對我出口人開立的匯票作 了承兌。嗣后不久,A銀行宣布破產(chǎn),以承兌的匯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時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逐以貨物已被進口人全部收取為由,向進口人追償尚余的原信用證項下 的50%貨款。進口人借口開證押金收不回而拒不償付。為此,我出口人訴諸法院。你認為此案應如何判決?在這筆交易中,我出口人應從中吸取什么教訓?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