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特征及其種類。
正確答案: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經濟法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國家協(xié)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據經濟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組織體和個人。該定義中有下述要點:①經濟法主體是由經濟法賦予法律資格的社會實體。②經濟法主體是存在于國家協(xié)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主體。③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①主體外延的廣泛性凡依法參加國家協(xié)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各種經濟關系的組織體和個人,都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因而,經濟法主體的存在范圍非常廣泛,遍及國民經濟中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等各個領域,以及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各個環(huán)節(jié)。②主體資格的重疊性經濟法領域有多種經濟法律關系,如市場監(jiān)管法律關系、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社會組織內部法律關系等,各種經濟法律關系都有其特定的主體資格。同一社會實體往往同時參加多種經濟法律關系,而分別具有不同的主體資格。并且,有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混合性,同一社會實體參加這種經濟法律關系,就兼有兩種或多種主體資格。③主體形態(tài)的多樣性主體的法律形態(tài),即法律所確認的主體的社會存在形態(tài)。不同的法律形態(tài),即表明不同的主體組織制度。經濟法對主體形態(tài)的設計,遵循的是具體人格的思路,而非抽象人格的思路。④主體能力的差異性主體的法律地位由主體的能力所支撐。在經濟法的假設中,主體間不具有勻質性,即不同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技術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別。正是基于這種差別,經濟法律關系往往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為實現不平等主體間的實質公平,在:立法上實行傾斜政策。(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政府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三層框架,是在政府與市場互動的過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社會中間層而形成的。它表明,政府與市場之間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往往通過一定中介發(fā)生聯系。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既履行了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來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我國,“三層框架”已通過立法進入相關的體制設計。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主要包括經濟管理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中間層主體三類。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經濟法主體,又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國家協(xié)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據經濟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組織體和個人。該定義中有下述要點:①經濟法主體是由經濟法賦予法律資格的社會實體。②經濟法主體是存在于國家協(xié)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主體。③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①主體外延的廣泛性凡依法參加國家協(xié)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各種經濟關系的組織體和個人,都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因而,經濟法主體的存在范圍非常廣泛,遍及國民經濟中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等各個領域,以及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各個環(huán)節(jié)。②主體資格的重疊性經濟法領域有多種經濟法律關系,如市場監(jiān)管法律關系、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社會組織內部法律關系等,各種經濟法律關系都有其特定的主體資格。同一社會實體往往同時參加多種經濟法律關系,而分別具有不同的主體資格。并且,有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混合性,同一社會實體參加這種經濟法律關系,就兼有兩種或多種主體資格。③主體形態(tài)的多樣性主體的法律形態(tài),即法律所確認的主體的社會存在形態(tài)。不同的法律形態(tài),即表明不同的主體組織制度。經濟法對主體形態(tài)的設計,遵循的是具體人格的思路,而非抽象人格的思路。④主體能力的差異性主體的法律地位由主體的能力所支撐。在經濟法的假設中,主體間不具有勻質性,即不同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技術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別。正是基于這種差別,經濟法律關系往往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為實現不平等主體間的實質公平,在:立法上實行傾斜政策。(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政府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三層框架,是在政府與市場互動的過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社會中間層而形成的。它表明,政府與市場之間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往往通過一定中介發(fā)生聯系。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既履行了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來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我國,“三層框架”已通過立法進入相關的體制設計。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主要包括經濟管理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中間層主體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