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楊某與趙某因偶然原因而相識,隨著來往的增多漸漸產生感情,雙方準備結婚;但由于楊某不滿22周歲,受結婚登記年齡的限制無法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的同居行為導致趙某懷孕,楊趙兩家便于1985年10月,按照當?shù)氐娘L俗,擺了酒席,為楊某和趙某舉行了婚禮。之后雙方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楊某已經達到法定婚齡以后,雙方仍未辦理婚姻登記。1986年5月,趙某生下一子,取名楊志強。1987年春天,楊某外出打工,不久認識了一起打工的姑娘肖某(21歲.),在工作中二人多有接觸,漸漸產生了感情,肖某雖然知道楊某已與他人舉辦過婚禮,但她認為,沒有領證就不算夫妻,自己完全有權與楊某登記結婚,并要楊某妥善處理與趙某之間的問題。楊某同趙某商量分手之事,遭到趙某堅決反對,認為自己與楊某是合法夫妻,就是離婚也得由法院判決。1990’年2月,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何謂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qū)別何在?在存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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