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張三與李四(兩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職于我國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兩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展到持械毆斗,張三憑著人高馬大,用砍刀把李四砍成重傷,李四被送回國內治療,張三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發(fā)后中國外交、司法機關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機關協(xié)商后同意張三由科威特司法機關適用科威特刑法定罪量刑。后張三經科威特司法機關審判后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被關押在科威特監(jiān)獄服刑。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幾萬軍隊在坦克大炮掩護下向鄰國科威特發(fā)動了猛烈的進攻,在狂轟濫炸的過程中,關押張三的監(jiān)獄被炸的只剩下殘垣斷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張三也隨其他犯人逃出監(jiān)獄。此時,我國政府派出民航飛機在約旦接中國公民回國,張三也搭上該航班,安全抵達中國。1990年10月6日,李四在北京城閑逛,發(fā)現(xiàn)張三。他秘密跟蹤至張三住的旅館,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北京市公安局經過訊問,證明李四所述事實真實,經北京市檢察機關批準,將張三依法逮捕。科威特法律對我國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對犯罪人在國外執(zhí)行刑事處罰后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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