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簡要回答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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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資料:2014年3月,審計機關在對某行政單位(該單位尚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2012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并延伸審計了該單位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部分項目及資金時,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下列情況或事項:(1)5月以30萬元出售固定資產A。賬面價值180萬元,計提折舊10萬元。有報批手續(xù)。(2)6月,單位研究決定,將門面房對外出租。已收取當月租金35OO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35ooo貸:專用基金35ooo(3)批準預算數1800萬元,其中財政直接支付800萬,財政授權支付900萬,截止到12月31號,財政直接支付750萬,財政授權支付850萬,該單位年末未做任何處理。(4)審查某事業(yè)單位12月份事業(yè)支出明細賬時發(fā)現,一筆業(yè)務為固定資產折舊,金額為30萬元,經校對明細賬,1——11月份皆沒有。對上述問題,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已及時下達《審計意見書》,要求:①對安排非財政撥款單位預算資金問題,要求該單位收回上繳本級財政;②對未按照預算規(guī)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擠占挪用項目經費問題,要求由該單位收回資金,或歸還原資金渠道;③其他財務問題按制度規(guī)定予以糾正。要求:根據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意見書》要求,對審計機關查出的上述問題做出相應的賬務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