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張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張某和妻子對前妻生育的女兒不管不問,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學習費用都是由爺爺奶奶和幾個姑姑照顧。也因為這個原因,張某和父母親、姐妹的關系不睦,幾次激烈的爭吵后,張某在村干部的參與下,與父母簽署了一個協(xié)議:張某不承擔贍養(yǎng)父母的責任,同時也不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此后親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來。 2002 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張某父母親遺留下來原本沒有什么價值的六間房會得到一筆相當大的補償,而此時因家庭瑣事,張某的妻子帶著兒子離家出走。窮途末路的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親的遺產(chǎn),同時要求已經(jīng)成家的女兒贍養(yǎng)自己。問:
張某簽署的協(xié)議有無法律效力? 
張某能否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 
張某的女兒是否要贍養(yǎng)未盡撫養(yǎng)義務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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