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6年11月9日,李某為其兒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兒保險。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時起至22周歲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給兒子喂服糖漿時,發(fā)現(xiàn)他神情異常,臉色和嘴唇發(fā)紫,遂送往醫(yī)院搶救。當日上午9時許,因搶救無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嗆噎致死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經調查核實,醫(yī)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注明李某的兒子在入院時就已死亡。門診記錄卡是醫(yī)生應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開具的。經鑒定,保險公司認為“哺水嗆噎致死依據不足”,作出了退還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請根據案情,回答如下問題:目前,國際上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所產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兩種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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