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座倉庫,董事會責成總經理對倉庫投保火災險。公司總經理在福安保險公司陳述時稱倉庫堆放金屬零件和少量的潤滑油,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險公司以該倉庫處在居民區(qū),周圍的火源比較多,為安全起見,反復聲明易燃易爆物品與倉庫安全的意義。但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稱沒有問題。福安保險公司遂與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訂立了倉庫火災保險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個月,福安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該倉庫里還堆放了2噸石油液化氣,石油液化氣屬于高度危險物品,福安保險公司當即要求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將石油液化氣立即轉移出去,但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表示沒有其他倉庫存放,拒絕轉移石油液化氣,福安保險公司遂解除了該保險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倉庫發(fā)生火災,損失100萬元。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以保險合同是雙方簽訂的,福安保險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所以合同繼續(xù)有效,福安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損失。福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說明有何意義?
答案:
福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說明符合保險法第16條的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