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公民丁小文因經營需要向其朋友李浩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利息為2‰,由丁小文向李浩出具了借條。丁小文借款后,業(yè)務進展順利,在十八天內資金很快回籠,丁見該生意有盈利機會且借款尚未到期,即用此借款繼續(xù)進貨經營。不料市場有變,貨物到貨后銷售不暢造成商品積壓。借款到期后,李浩即及時向丁小文主張債權,丁將實情相告,保證3個月后一定還款,若到時無法償還,可以自家經營用房(價值人民幣37萬元)折價歸還,并當場寫出書面還款保證。為證明還款誠意,丁同意與李浩辦理借條及還款保證公證事宜。李浩托人打聽,聽說有一種公證方式,若債務人承諾到期還款,但因故不能還款的,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公證員寧華在受理該業(yè)務并征得雙方同意后,為其出具了該種公證文書。
(1)李浩期望辦理的是何種公證?辦理該公證應符合幾個條件?
(2)該公證法律效力如何?
(3)寧華在審查中,除重點審查當事人身份和債權文書真實性外,還應重點審查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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