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8年4月28日霸州市康仙莊A村村民丁某在村委員會召開的村面粉廠承包經(jīng)營招標大會上以5.8萬元承包費投標額中標后要求撤回投標,村委員會同意了丁某的要求。并于4月29日晚繼續(xù)進行招標,村民穆某以5萬元中標,由于穆某身邊未帶有現(xiàn)金,于是主持招標的村委員會委員口頭告訴穆某,在次日到村委員會交齊5萬元承包費。穆某為交齊承包費便向與其有借款關(guān)系的張某提出提前歸還自己1994年3月借出,1999年3月到期的5萬元借款。借款人張某因穆某提前要求收回借款而將原約定的利率由年24%降至6%,張某向穆某歸還了5萬元本金并向穆某支付了1.2萬的利息,穆某因此減少了4.8萬元利息收入。30日8時許穆某攜帶5萬元前往村委員會等候,但村委員會沒有與他簽定合同,也沒有接受他的5萬元,而是仍舊與丁某簽定了承包合同并接受了丁某交納的5.8萬的承包費。穆某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因此而遭受的4.8萬元利息損失。穆某提前要求借款人張某歸還借款,張某因此降低原約定利率,這兩個種行為屬于合同法上的何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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